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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讨债电话与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区

作者: admin发布时间:2019-05-06 08:54

  是对合法婚姻的解除,婚姻的无效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能。婚姻的撤销 ,是对成立时已有瑕疵的婚姻的纠正,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那么,与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是什么?
 一、与无效婚及可撤销婚的区别
  1、第一,两者的性质和缘由不同。婚姻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关系的处置和制裁,婚姻无效或撤销的缘由在结婚之前或之时就存在;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缘由普通发作在结婚之后。
 
  2、第二,两者的恳求权主体不同。的恳求权只能由当事人自己行使,其他任何第三人无权代理。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恳求权,除由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自己行使外,还能够由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机关行使。
 
  3、第三,恳求权行使的时间不同。恳求权只能在双方当事人生存其间行使,如当事人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提出。而婚姻无效或撤销的恳求权既可在当事人双方生存期间行使,也可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只需没有超越法定的恳求期限)。
 
  4、第四,两者的程序不同。许多国度法律规则,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必需依诉讼程序停止,由裁判。而对,一些国度规则既可依诉讼程序停止,也可依行政程序停止。在我国,与婚姻的无效和撤销,两者均可依诉讼程序停止,和某些“受胁迫状况属实且不触及子女和财富问题”的婚姻的撤销也可依行政程序停止。
 
  5、第五,两者的法律结果不同。在我国,婚姻的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的解除,不产生的法律结果,如不依照夫妻共同财富制分割财富而是作共同共有财富处置,违法婚姻所生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在“婚姻关系”被宣布无效或撤销后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益和义务。
 
 与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1、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背“结婚必需男女双方完整自愿”。而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违背结婚的制止性规则,注销结婚时欠缺结婚的本质条件。
 
  2、时效不同。宣布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需契合宣布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例外情形:司法理论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时双方年龄均已在法定婚龄之内。有制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这属于《最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则的情形:“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则向申请宣布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曾经消逝的,不予支持。”。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即,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恳求,应当自结婚注销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人身自在的当事人恳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在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恳求人不同。《最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则:有权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则向就已办理结婚注销的婚姻申请宣布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布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布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属。
 
  (3)以有制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布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布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属。属的认定,应以《最高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则为根据;《最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第二款规则:因受胁迫而恳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自己。
 
  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确实定规范
  1、重婚的。指有配偶者又与别人注销结婚或者与别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别人有配偶,又与之注销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所谓有配偶者,是指处于有效婚姻关系状态下的人,包括注销结婚、未被依法宣布无效或撤销的婚姻当事人。重婚包括两种行为方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行为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别人注销结婚的行为;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虽未与别人注销结婚,但与别人以夫妻名义。
 
  2、有制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我国《婚姻法》制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包括两类:一类是直系血亲,包括一切直系血亲,没有世代的;另一类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白规则法律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但明白规则,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育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益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女的有关规则。由此能够推断,《婚姻法》制止直系血亲结婚的规则,也应适用拟制直系血亲,而且从伦理道德和法律肉体来看,无论该拟制血亲关系能否解除,都应该属于制止结婚的范围。至于拟制旁系血亲,只需没有三代以内旁系自然血亲,不在阿禁通婚之列。
 
  3、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法》对“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没有明白罗列,而是采用概括性的规则。经过我国《母婴保健法》能够得知,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普通包括以下几品种型:一是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指由于遗传要素先天构成,患者全部或者局部丧失自主生活才能,后代再现风险者,医学上以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二是指定传染病,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则的、麻风病及医学上以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三是有关肉体病,是指肉体团结症、躁狂抑郁型肉体病及其他重型肉体病。
 
  4、未到法定婚龄的。依据《婚姻法》第6条规则,结婚时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5、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我国《婚姻法》仅规则了受胁迫结婚这一种情形。依据《婚姻法》第11条规则:“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能够向婚姻注销机关或恳求撤销该婚姻”。所谓胁迫,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属的生命、身体安康、声誉、财富等方面形成损伤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犯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形。在司法理论中,以狡诈、包办婚姻、诱骗等情形为由而请求撤销婚姻的状况也不少见,但依据现行婚姻法律规则,狡诈、包办、诱骗等均不可作为可撤销婚姻的理由。因此理论中以为应当将可撤销婚姻的范围界定的更广泛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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