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嘉兴讨债 > 业务领域 > 房产事务 >

嘉兴讨债公司排名双方抵押共有房产,抵押合同

作者: 律师咨询发布时间:2022-09-13 15:10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同抵押合同纠葛案件,因被告石某与被告泰和县某信誉社在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没有经过被告肖某(产权人)的同意,法院依法判决抵押合同无效。
 
  案例:
 
  被告肖某与被告石某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共同在县城建造了一栋房屋,后以被告石某的名义办理了房产注销。2009年9月被告石某和案外人李某 向被告信誉社提供了两张不同格式页面的户籍注销为“夫”“妻”字样的户口注销卡和房产证,而被告信誉社凭被告石某提供的上述证件,以被告肖某与被告石某共 有的房屋办理了抵押贷款15万元的手续。2010年3月21日,被告石某一人与信誉社再次办理了5万元的抵押贷款手续。8月16日,被告肖某以两被告办理 房屋抵押贷款未经本人同意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两被告签署的抵押合同无效,并返还质押的房产证。
 
  法律剖析:涉案抵押的房屋系被告肖某与被告石某共同一切,被告信誉社在与被告石某办理抵押贷款时,没有认真检查案外人李某的身份,误把被告石某与李某当作夫妻关系,使得被 告石某双方在未获得被告肖某同意的状况下,将夫妻共同一切的房屋办理了抵押贷款,进犯了被告肖某的财富权益。因而,抵押合同无效。
最新资讯: